目前分類:兔寶寶/ 勞工法律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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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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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委會研議縮減法定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以提昇勞工權益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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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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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勞委會設有「職災勞工主動服務單一口」,申請、諮詢服務快、易、通 


勞委會為落實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自978月起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於19個縣市設置職業災害勞工之服務窗口,於接獲職災通報的第一時間,主動與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或其家屬聯繫並提供其支持及資源轉介服務,避免勞工及其家庭陷入危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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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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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為保障醫護人員勞動權益,本會(勞委會)將持續並加強辦理勞動檢查


有關報載部分醫療院所仍有所謂「假打工真加班」、「A積休假」等情事,勞委會鄭重指出,有鑑於醫療院所護士及醫事人員超時工作事件頻傳,勞委會業自97年起連續四年針對醫療院所實施專案勞動條件檢查,除對違法業者依法處罰外,並要求其改善,檢查結果亦函送衛生署,做為醫療院所評鑑時之參考,期能有效督促醫療院所重視員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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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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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委會積極協調勞雇團體意見,務實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立法


勞委會為保障家事勞工基本勞動條件權益,今日特地開會邀集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彭婉如基金會、台灣移工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等婦女及勞、雇團體共同研商「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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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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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過勞死認定放寬 不限工作場所


勞工因工時過長或壓力太大導致職業病,一般都認為只要不是在工作場所觸發,就不能申請職災賠償。為了避免民眾解讀錯誤,勞委會通過修正勞保職災審查準則,放寬職業病與職業災害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能夠證明疾病觸發工作有因果關係,不必在辦公場所或未處於工作狀態,也都能申請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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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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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統聯司機捨命救客 證實是過勞猝死


您還記得嗎?今年2月統聯客運司機蔡坤霖在開車時,因為突然心臟病發,強忍身體不適的他,硬是撐到把車停好,拯救了全車31位乘客的生命,最後自己卻不幸喪生。昨天勞委會公佈這名捨己救人的司機是死於過勞,根據調查發現,他在發病前一週工作總工時高達55.5小時,甚至有一天高達15小時,因此認定是過勞猝死,家屬可以獲得239萬的勞保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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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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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勞委會針對楊姓麵包師傅疑似過勞死職業疾病鑑定案之回應說明


針對黃淑英委員於1008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勞委會對於楊姓麵包師傅疑似過勞死職業疾病鑑定案之質疑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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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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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過勞指引公布後第1件鑑定結果出爐-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案鑑定結果屬「職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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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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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鼓勵勞工朋友從事缺工產業勞委會年獎勵勞工56千元


為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並兼顧解決製造業缺工情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於10081日開始推動「缺工就業獎勵」措施,歡迎有意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的失業勞工,即日起儘速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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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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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罰則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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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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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工退休及基金管理、運用制度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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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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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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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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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委會重申,落實保障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之外籍配偶工作權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100520日於勞委會廣場召開記者會,訴求外籍配偶在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若其在臺灣沒有小孩就無法工作,即使有小孩仍必須經過繁複行政程序申請工作許可才可工作,以及外籍配偶求職及就業時遭差別待遇等問題。勞委會表示,外籍配偶基於婚姻關係與我國籍配偶共營生活,已與我國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連帶關係,渠等之工作權益本應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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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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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保局加強查核投保薪資,自 六月一日 起予以逕調,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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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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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428工殤日前夕-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出爐,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


為響應國際工殤運動,及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勞委會特別在428日工殤日前夕,完成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除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外,並將適用範圍由現行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保障所有職場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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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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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訴訟扶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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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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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年資滿15 新制勞退金擬可一次領


更新日期:2011/04/06 15:56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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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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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過勞死認定放寬 在家加班也算
更新日期:2010/12/23 09:25 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22)日表示,即日起過勞死的認定基準大幅放寬,大舉增列四種疾病,包括嚴重心律不整等,即使勞工本身罹患心血管疾病,如果醫師認定是因職業原因明顯惡化,仍可認定為過勞死,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在家加班也算是。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勞保局未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社會關注。勞委會近期內部檢討,修正心血管相關疾病指引,同時未來只要因為職業促發,都算職業病,雇主還得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反證,將採信勞工說法


新版認定基準已發布實施,目前勞委會調解中案件,包括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爭議,都將適用。勞委會表示,近幾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面臨長時間勞動和高工作壓力,導致遭遇異常事件、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即所謂過勞死,為保障職災勞工勞保給付權益,修正指引內容,提供行政機關及醫師處理認定職業病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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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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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過勞死認定放寬 不限工作場所
更新日期:2010/12/23 04:11 過去有相關病史也可認定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魏怡嘉/台北報導〕現代職場競爭激烈,上班族不僅工時長,工作壓力也超高,勞委會公告修正過勞死認定標準,不僅降低過勞死前的連續加班時數標準,只要確定死亡是工作因素引起,即使過去有相關病史,一樣可認定為過勞死。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這次修正指引除參考職災保護政策及最新醫學文獻,並經神經內科、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流行病學專家反覆討論。主要修正重點之一是,只要勞工的腦心血管相關疾病是因為職業因素,導致疾病超越了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就可認定是職業原因造成惡化或促發。值得注意的是,就算病發地點不在工作場所,只要確定與工作因素相關,一樣可被認定是過勞死。其次,新制也降低「長期工作過重」認定標準,原本發病前一個月要加班一百小時才算工作過重,現在下修為九十二小時;至於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八十小時,則修正為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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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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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更新日期:2010/12/23 09:25 記者湯雅雯、李青霖/台北—新竹連線報導 
 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讓工程師「工時失控」而「爆肝」,引發過勞死爭議,但依據勞委會的最新公告,未來雇主不僅須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也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基準。勞委會表示,為讓過勞死更容易認定,參考日韓等國標準,決定重新修正參考指引,除考量工作型態縮短工時,有關發生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也改由雇主承擔;也就是說,未來


勞工舉證「超時」工作,若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就採信勞工說法。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肯定勞委會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對勞工有幫助」,他強調,過勞死是結構性因素,「很難舉證」,改由雇主承擔舉證責任,「這個方向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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