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兔寶寶/ 新聞評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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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6.

【法律與人倫衝突的一些省思】
兔寶看到《領亡妻存款辦喪事》這則新聞報導,有點感慨。
以下是一點分享。
首先,我們尊重法官的依法判斷,本件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確實在被繼承人(亡妻)死亡後,其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用印確實有偽造文書或另涉侵佔(親屬侵佔、告訴乃論)的法律責任。這是必須依法判斷的。
本案客觀事實,仍待查閱該案判決,但可能有兩個面向可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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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律師楊岡儒指出:「警方是執法單位,就算是親人報案,在程序上仍應嚴謹處理以避免類似爭議,雖吳母不識字,但若經檢方傳喚確認有授權或同意女兒代簽的真意,此案應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楊岡儒建議,實務上請他人代辦事務時,還是要簽署授權書,以證明代理人有權利處理申請人申辦事務的一切必要行為,包含簽名,就算代辦事項不需要授權書,他還是建議,幫他人代辦事項時,最好取得文字或其他證明,以避免日後爭端。」

2020/10/17蘋果日報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017/MMVRXMGKRZCBRI22VYJXWYF4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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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對於租霸(惡房客)亂丟垃圾或堆放廢棄物之行為,律師楊岡儒表示,如因廢棄物或垃圾傾倒,造成嚴重汙染或損害導致「不堪使用」,房東可依法提出毀損告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如將廢棄物等清除後不影響房屋或土地使用則不構成毀損罪,但房東仍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常見租霸蟑螂犯行

情形 租客可能下場
房屋出租給房客,房客搬走時留下滿地垃圾 依《租賃專法》房客需負擔處理費用,且得由押金扣除,不足時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若遺留垃圾情形已導致房屋不堪使用,房客另構成《刑法》毀損罪。
廠房出租給公司行號或個人,卻被濫倒廢棄物 1.可要求租客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清除。
2.濫倒或堆積廢棄物之情形,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租客另需負刑法毀損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或占用廢棄魚塭等空地濫倒廢棄物 1.依《廢棄物清理法》濫倒或堆積廢棄物之情形,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可處6000至300萬元之罰鍰,並須回復原狀。造成出租人之損害,另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表者: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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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長楊岡儒律師於109/2/15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表示:
 
「律師楊岡儒表示,酒測值是一種客觀參考,但是每個涉及飲酒的個案,還是要判斷是否安全駕駛。」、「本件酒駕已經涉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的公共危險罪嫌,雖酒測值較低,考量消防車鳴笛狀況,駕駛人於路口應能警覺後減速慢行,應請檢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為判斷,建議仍應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以上見解請參考。
 
一般而言,若肇事者酒測值過低或未超過法定處罰標準,基本上應該不會有酒駕問題。實務上計程車司機或貨車駕駛,性質上屬於職業駕駛人,應嚴格禁止酒駕(實務上採酒測值0.15毫克之標準),以避免肇事危險,呼籲駕駛人只要飲用酒類應避免開車,保障自身及民眾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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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6


楊岡儒律師於108/10/6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表示:

直播主若賣假貨,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明知是假貨而宣稱是正品來販售,則涉及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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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9
人生有幾個十年?
(見微知著,一嘆)

難道都要被冤枉的被告自殺(上吊、喝農藥),才能以死證明受到冤屈?

然後,才開始認真調查?
或是發新聞稿說明無欺迫被告之事?

先前看到新聞(內容引用聯合新聞網)
「2018.8.30
新北市陳姓男子遭控偷全家超商遊戲點數卡遭起訴,陳堅認未犯罪,上吊自清。監察院彈劾承辦警員粘oo、檢察官詹oo,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粘辦案草率,昨天判休職一年;詹案仍在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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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普悠瑪號未滿十五歲罹難者之理賠?】

關於「普悠瑪號事件中,罹難的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報載未獲得理賠而只退返170元不等之保費。

此部分涉及保險法法令之適用,考量保險法最大善意契約、立法目的、信賴保護原則等,(保險法規適用、信賴保護、善意簽約及釋憲必要)

⋯⋯

為兼顧意外罹難未成年人(被保人)之保障,透過本件容有檢討保險法第107條等規定之必要!

而本件關鍵是在於「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因「公共安全所生意外致死之狀況」,概念上涵攝部分仍與保險法第107條所欲規範之範圍不同。(本件其實是公共安全之問題)

99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原意,原在避免道德危險(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被監護人投保鉅額保險,並以刻意或不當等方式導致意外發生而獲得理賠)及保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之被保人;

因此,本件普悠瑪號所生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罹難之理賠,宜審慎評估或解釋,更者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盼望先透過金管會為協商或法令解釋,再者透過司法妥善審理,必要時得提出釋憲。將來則必須以「修法方式」針對保險法第107條及所涉及「公共安全責任保險」範疇為整體規範,並填補本條所生之問題或漏洞。例如針對死亡給付部分設定「喪葬等必要費用項目及額度之限制」用以補全法規範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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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兔寶評論,「網頁(網站)被張貼情色訊息,遭政府機關(依照(舊)兒少性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罰鍰不適當!」

「故事是這樣的:
「你的臉書、IG、部落格、個人網頁、網站等等,上面被「機器人大軍」留言「情色訊息」(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看過)」然後政府主管機關就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
(目前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 年 01 月 03 日)」規定於第50條,該條第三項有設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之規定)」

⋯⋯

「您覺得呢?」

感恩Yating Yu前輩神回:
「電線杆上被貼色情訊息,國家罰行為人,何以臉書即開罰被貼的人?期許將心比心。謝謝楊律師為民發聲。」

兔寶心想,那如果電線桿或各種政府機關管理的地點,被張貼「情色訊息」,那麼有拍照存證,是否可以直接開罰五萬元(以上)?

#一樣是被貼文或廣告(遭貼情色訊息),管理有過失,邏輯上可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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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論衡
某行政處分的適當性?

大家有看過,例如蘋果日報或媒體新聞網頁,留言版上有情色訊息的?

⋯⋯

這是兔寶寫這篇短評的原因。

我們應保障兒少權益,但應注重法令及處分的正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以及考量「處分前」行為人是否已經受告知知悉而刪除系爭不當(情色)言論。

故事是這樣的:
「你的臉書、IG、部落格、個人網頁、網站等等,上面被「機器人大軍」留言「情色訊息」(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看過)」然後政府主管機關就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
(目前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 年 01 月 03 日)」規定於第50條,該條第三項有設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之規定)」

「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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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獨立!應避免司法獨裁]

引用聯合新聞:⋯⋯
司法院長、許宗力老師說:「最高法院每做成一次決議,他就心痛一次!」

https://udn.com/news/story/11669/2853068

這個道理我們懂!
兔寶看了很感慨。

「最高法院的決議」好不好?對不對?這個見仁見智。(至少兔寶覺得是客觀上解決紛爭的方法之一)」

「最高法院不同法庭間的(不同)裁判,不同個案的當事人」,類似客觀事實個案中,所承受不同法律見解的個案判斷,「那種心痛」,目前只能暫時透過這種決議制度來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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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談心【從死刑定讞到無罪】

其實,兔寶寶寫了很多很多。
(貼一部分就好)

⋯⋯

「從死刑定讞」到「無罪」,
這是多麼大的差距及遙遠的距離?

足足跨越「生與死」的界域,
乃至跨越「人與神」的份際。

兔寶當年在「清水休息站」,看到一位兔寶終身尊敬無比的大律師,告訴兔寶一個他正在辯護的重大冤案。

兔寶在旁邊抽煙,風很大、很冷,
我們的心很熱、很熱,一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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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8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軍人酒駕肇事/法律案件簡分析】

 

針對今日(7/8)蘋果日報
【空軍少將之子 酒駕撞3傷 】的報導,補充說明。
也順此補充記者對兔寶寶律師的訪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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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8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阿公死後出生,嬰兒收到稅單!】
【還在娘胎,如何拋棄繼承?】

 

「又是高雄!」(這次是國稅局)
【追討2萬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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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蘋果日報頭版20121110


律師楊岡儒說,在一連串酒駕肇禍案件後,台灣處於「亂世用重典」的社會氛圍中,而葉高速酒駕直接、間接害死3命,且未對被害人家屬道歉、和解,因此重判符合人民期待。(以上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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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相關新聞請參閱:【兔寶寶醫療新聞(37)】醫療除罪化公聽會 針鋒相對


本次10175法務部所舉辦之「醫療糾紛除罪化公聽會」


與會之李茂生教授及甘添貴教授都是兔寶寶律師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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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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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請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妻外遇生洋娃娃 洋父與老公爭養


目前本件新聞,其實於相關之法律見解上相當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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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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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題:普吉島的香蕉船事件


剛剛在撰寫一些當事人書狀與公務機關之講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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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律新聞案例評析】貧男偷被單,刑事違法性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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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法律新聞請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貧男偷被單禦寒 店家以德報怨送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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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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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牧師開槍射死貓 檢判定不違《動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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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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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過失致動物於死、飼主故意責任、飼主過失責任、動物保護法、刑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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