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兔寶寶/ 法律專欄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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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貧女8043哭泣的止息,從悲慘世界到充滿關懷:民訴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評析

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10月號,共19頁,全文下載網址:
 
衷心希望這世界充滿陽光及溫暖,謝謝大家的一起努力。
兔寶敬上 2020.11.7 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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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如何免除未成年子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以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案例為分析】

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05月號
(全文共2萬9千多字)
歡迎全文下載、引用或分享。(該文請不用問兔寶,授權全部或一部引用,謝謝大家)
網址:http://www.twba.org.tw/publish_cont.asp?M_id=318

全文網址:裁判選輯及評釋:民事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6189_083-110%E8%A3%81%E5%88%A4%E9%81%B8%E8%BC%AF%E5%8F%8A%E8%A9%95%E9%87%8B%EF%BC%9A%E6%B0%91%E4%BA%8B-%E6%A5%8A%E5%B2%A1%E5%84%92.pdf

導讀:
筆者於民國108年3月間,開始處理一件21年前(民國87年間)當事人甫6歲時擔任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個案,對於一位當時6歲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否應負擔「連帶保證責任」?關於這個法律問題,基本上無論是法律人或是一般民眾,普遍都是認為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無行為能力人是不用負擔保證責任的。

「然而,確實如此嗎?」
「(舊法時期)只要一個民事訴訟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並未經債務人異議,那麼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當然在法律上為執行名義並且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以下,我們將討論這個實務上的問題,並且就實務上的案例來做說明。衷心盼望,能透過這則評釋,幫助許多類似的個案(包含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們,在不清楚狀況下擔任契約之連帶證人),並衷心期盼此類問題,能得到妥善及圓融的解決。

後記:
本件自民國108年4月間起訴,之後經程序處理,前後共經歷約一年之時間。調解成立後,這位(當年6歲擔任連帶保證人,目前已經28歲的)年輕人很開心,終於可以快快樂樂結婚,快快樂樂生活,不用擔心自己努力工作所賺的薪水或買的房子會遭到強制執行,望著當事人離去的背影,兔寶內心一陣感動。

謝謝各位默默努力的法律人
衷心感謝,千言萬語,請容兔寶恭敬一拜。

兔寶寶律師/楊岡儒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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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綱要及節錄(略為調整):
壹、略從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於民國(下同)104年間修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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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楊岡儒律師/全國律師雜誌2020年4月號

行政裁判選輯及評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裁判要旨:
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該規定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以及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當多種契約類型均可達相同之締約目的時,除依法律有類型強制之規定外,人民對契約之類型,應有選擇之自由。當雙方就選擇之契約類型應如何歸屬有爭議時,行政機關及法院應按雙方契約約定之主要給付義務內容及其實際履約之情形,依其所構成之類型特徵判斷之,而不應拘泥於雙方所使用之契約名稱更不得無法律依據,逕以行政機關解釋或法院判決,形成契約類型之強制


請參閱網址:

http://www.twba.org.tw/publish_cont.asp?M_id=317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6160_098-107裁判選輯及評釋:行政-楊岡儒.pdf

最後記錄日期:2020.6.30

勞務契約關係是否屬勞基法第2條第6款所稱之勞雇關係,應視勞務債務人對勞務債權人是否有從屬性而定:
據此,本件判斷之關鍵在於「勞雇關係」,亦即「勞雇關係之從屬性」,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提出以下兩個關鍵:
1.完全之自主決定權:
倘勞務債務人對於選擇與勞務債權人締結之勞務契約有完全之自主決定權,而於其所自由選擇之勞務契約關係下,勞務債務人對於勞務債權人不具有從屬性者,即非勞基法所欲保障之對象,自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使當事人間自由決定其契約內容,不受勞基法之規範。
 
2.勞動契約之類型特徵[1]
(1)人格之從屬性:勞務債務人受有工時、休息、休假之限制,不能自由支配工作時間、時段。
(2)經濟上之從屬性:勞務債務人係按其工作時間而受報酬。
 
(三)比對上而言,民法之承攬契約,其人格上無從屬性,亦即勞務債務人對於工作時間、時段等勞務給付方式有支配之自由,但需自行負擔工作完成所涉之企業風險,且其經濟上呈現獨立性或稱勞務債權人無經濟上之從屬性。
 
較為特殊的是,本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進一步認為:「勞務契約之債,勞務之給付必須符合勞務債權人之需要而為其處理事務,對於勞務債權人始有意義。是故,不論該勞務契約之契約類型為何,勞務債務人提供之勞務,均須按勞務債權人之指示,並盡一定之注意程度。因此,勞務債務人是否必須依勞務債權人之指示為勞務之提供,並不足以作為勞動契約之類型特徵。申言之,是否為勞動契約之判斷,於人格從屬性上,著重於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在人格自由發展上之意義,於經濟從屬性上,則以企業風險負擔為論據,而不應片面置重於勞務之指揮監督。」此部分之論證,顯然與傳統著重於「勞動債權人指示勞動債務人,作為勞動契約之基礎判斷思惟不同」,亦值得參考之。

 
[1]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指出:勞基法第2條第6款僅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就其類型特徵直接加以界定,故必須自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義務規定,歸納得知其特徵。而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義務表現於第3章工資及第4章工時、休息、休假之強制規定,依上開規定,關於勞務給付方式,勞務債務人受有工時、休息、休假之限制,須依勞務債權人所定為之,而不能自由支配工作時間、時段(此即人格之從屬性)﹔關於報酬給付,當勞務債務人於約定之工作時間給付勞務,無論其工作成果優劣、預定目標是否達成,勞務債權人均須依約定給付該工作期間內之報酬,勞務債務人無須負擔企業風險,亦即,勞務債務人係按其工作時間而受報酬(此即經濟上之從屬性),從而,當一勞務契約具備前述勞基法所規定主給付義務之特徵時,方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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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

兔寶分享【法官迴避之實務上重要最新見解】

令人讚嘆不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裁定(108.8.1作成)。關於「法官迴避」制度,本號裁定理由非常客觀及公正,衷心讚嘆。

理由節錄:
一、按人民得請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程序予以審判之權利,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之一。#而公正獨立法院尤繫諸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客觀中立與公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項中段即訂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 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誠然,法官不唯有責亦須 自我期許應依據法律公正而獨立進行審判,然遇法官與案件 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雖不代表裁判 即是不公正,但單是有利害關係及預斷成見疑慮之外觀,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因為正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 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由於裁判為法官之內心活動,其偏見與預斷存否,外界難以全盤知悉,故法 官不僅有責基於採證認事結果,本於法律之確信作出公正不偏之裁判,亦須在外觀上讓當事人或人民相信其係基於客觀 中立與公正之立場而為之,始能激發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 。而為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持司法公正不偏之形象,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規範法官之個案退場機制 ,排除與案件有一定關係之法官於審判之外,期以達成裁判 公平性並維護審級利益。是迴避制度乃是公平審判之基石,#為法定法官原則之例外容許,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權影響重大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7條列舉法官當然應自行迴避之原因, 同條第8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且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18條第2 款 另設有概括規定。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 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是如有客觀原因,就各種情形,作個別具體觀察,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 之權利者,即構成前開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疑慮之要件。 ....前案判決取捨判斷之證據資料復經 本案之第一審判決大量援引,證據評價亦約略等價齊觀,難 謂二案就上揭犯罪事實之調查事證有何重大差異。綜上以觀 ,本件客觀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懷疑謝o敏法官就 本案與前案相同之上開事實非無產生預斷之可能,難期其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第二審審判,顯然嚴重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參以原審法院法官人數之配置,應不至於因本案受命法官迴避而造成審判上之困難,為免不當侵害抗告人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之信賴,謝o敏法官自以迴避本案第二審審判程序為宜。

司法院法學資料網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08%2C%E5%8F%B0%E6%8A%97%2C921%2C20190731%2C1&fbclid=IwAR2roJJ0SCZRzGE4fYTTFvA4Og_KaUl0rCW-ce5npMfkjGFkVvKeZ4v1j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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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序文
最近,兔寶開始整理早年書寫的注解。

⋯⋯

當年陸陸續續寫了幾篇中文、外文或譯作(含注解)沒發表,有些則是殘篇(當年磁碟片有些丟了,電腦舊硬碟也有點問題,大家可能沒聽過隨身碟有4mb~8mb的,呵呵),是感覺自己思考、思惟、思想或法哲學上所相應的思潮都不夠成熟。且不懂德文,相對上兔寶仍然希望多參考德文及原著、原作者、當時時代及哲學、法學上的背景以嚴謹思維。

目前,兔寶深深感到自己仍在學習之中,
而「法律的鬥爭」一文,句句珠璣,兔寶想了想,還是慢慢整理早年寫得一些心得,誠當作「野人獻曝」,一愚一隅之管窺,衷心希望能讓大家參考。

時近2018年 再寫序文
2017.12.27 清晨五時許,晚間潤稿。

【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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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8【國民參與審判、證據開示制度?】

近期,司法院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制度中涉及「證據開示制度」。
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李宜光大律師對此特別撰文,兔寶由衷敬佩!⋯⋯

以下兔寶講一些心理話。
前陣子,兔寶的一位好友是高雄市府局長級退休官員,兩人聊天時問兔寶關於國民參與審判的法制內容,這位好友無論是人品、學養、專業(僅非法律)都是兔寶所敬仰的前輩,然而,兔寶講半天,…。其實問題很簡單,他的疑問都是「比對陪審團(制)?參審制?這次草案內容?如何試行、施行等等」

真的問一般國民們,什麼是「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說得清楚嗎?

再來,我們談談「證據開示制度」(兔寶之前有時筆誤成「開釋」,那是手機或電腦自動選字的)

目前司法院版草案,基本上有日本及義大利版本的制度。義大利的雙檔系統(Double dossier-system)制度,兔寶不熟。(制度知道,但是兔寶不懂義大利文,稍微知道基本脈絡)

那我們回到跟我們淵源比較深的日本法制(刑訴基本上也深受英美法影響,姑且不論其傳統刑訴法的傳統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調和後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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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兔寶寶說故事【一張圖改變了司法界】
是法治,還是人治?是黨錮,還是人權?

首先,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會議617號、407號解釋的內容(節錄):

(釋字617)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

(釋字617、407)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故事正文:
(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必屬巧合)
我做了一個夢。
大夢中有三個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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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2017.6.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日本昭和冤案:八海事件】

 

「自白遭到刑求逼供」?

 

衷心盼望,這個世界永遠不要有冤案。
2017.6.30清晨am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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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620-2  0620-3  

2017.6.2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2017年5月全國律師雜誌:社論】
【薪火相傳:律師的社會使命與經驗傳承】

 

前些日子,收到「2017年5月全國律師雜誌」。
兔寶寶律師為該次專題主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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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017.3.1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港都電台專訪【兔寶寶生活法律:第一篇遺囑】

 

港都電台專訪【兔寶寶生活法律】
【專題訪問】第一篇:遺囑
收聽網址:https://baabao.com/single-episode/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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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2017.2.2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奇怪的支付命令?】
爸爸生前的保證契約?爸爸欠債沒有留遺產,
法院直接給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

 

這個故事很簡單,也很常見。
簡單說,爸爸欠銀行(或很多銀行)錢或是當別人的保證人,然後都沒有留任何遺產。然後債權人或銀行法務、資產管理公司人員,跑去法院聲請向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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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016.11.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保險法】要保人未告知罹患躁鬱症,嗣後罹患愛滋病,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有無理由?

 

【問題】要保人未告知罹患躁鬱症,嗣後罹患愛滋病,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有無理由?

 

【解答】
(一)本件涉及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之判定。據此,要保人雖罹患躁鬱症,且可能足以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惟依保險法第 64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如危險之發生未基於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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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票據法】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記載之本票?
2016.7.21
【問題】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記載之本票,是否要提出「付款拒絕證書」?

 

【解答】
(一)要提出!所以切記,本票上一開始要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記載」。(照一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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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2016.6.2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債權憑證,定期換證之必要】

 

債權憑證注意事項/「定期」申請換證
2016.6高雄律師公會理事/楊岡儒律師

 

壹、實務上,取得債權憑證後,請注意「定期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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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608-2  0608-3  

2016.6.8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或住院】

 

今天,看到一則令人心痛的新聞。
內容是病患打傷(彰化秀傳醫院的)藥師。
據報導,該病患是位領取障礙手冊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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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6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土地法/不動產法【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如何起算?】
【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違憲暨修法】

 

解答:
1. (民眾或受處分人)「受告知權」屬於「正當程序」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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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016.5.16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不動產法】繼承人聲請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問題】父親與他人共有土地各1/2,父親死亡後由子女繼承,請問該共有人得否主張「優先承買權」?

 

【解答】本件關鍵在於,該共有土地,「如何分割?」、「何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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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0422-2  0422-3  

2016.4.2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因疾病所致之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

 

【問題】交通事故(車禍),因疾病所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或得拒絕理賠(不理賠)?

 

【解答】
1.千萬小心!基本上常見肇事人辯稱:「我臨時心臟不舒服、我臨時眼花、我臨時00疾病發作…」,這些如記明筆錄,則保險公司可能以此為理由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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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016.4.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民法繼承篇大修法:特留分降低

 

行政院會昨(3/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大翻修,為尊重立遺囑人意願及財產自主,法務部提案降低特留分為應繼分比例,如,配偶、子女與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較現行的二分之一降低許多。

 

修正案也明訂,因繼承財產被侵害的繼承人,可向法院申請回復繼承權的請求時效,從兩年提高到15年。另外,像是台灣社會版新聞或是鄉土劇常見的劇情,如遺腹子的財產權保障,老榮民無人繼承的財產,及虐殺父母的不肖子繼承權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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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6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繼承法/拋棄繼承
【孫子女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之問題?】

 

【問題】父親今年初死亡,(母親早歿),請問如果辦理拋棄繼承,要連我的子女(父親的孫子女)一起拋棄繼承嗎?

 

【解答】需要!(細部應依其順序及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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