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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515號判例:


    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原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人信其有代理權之情形而言,與民法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之情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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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203號判例:


    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撫卹金係基於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既非私法上權利,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標的,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拒不給付撫卹金為由,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顯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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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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