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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選罷法規】政治獻金法問答(1)

 

目前103年11月底選舉將至,常有擬參選人一再詢問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之相關問題,筆者爰提出先前編寫之講義及問答精要內容,再加以濃縮精華,用以協助擬參選人或社會大眾,並增進法律智識,俾使避免誤觸法網或增加不必要之訟累。是為簡序。

 

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敬筆  2014.10.14

 

【問題】什麼是政治獻金?僅僅限於「現金」嗎?
收受花圈、盆景花籃、喜幛匾額或茶葉禮盒等,
可以算是政治獻金麼?

 

【重點綱要】
1.政治獻金以【經濟利益】判斷!
2.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重點整理:
一、政治獻金之定義,主要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因此,無償捐給政黨、競選之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的現金或支票等等,以及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等具有客觀上「經濟利益」者,即初步得判定為「政治獻金」的範圍,故請注意「政治獻金」不僅僅限於「現金」!

 

三、另外,實務上常見的收受花圈、盆景花籃、喜幛匾額或茶葉禮盒等,可以算是政治獻金麼?這應該區分兩個層面「捐贈目的」及「實物價值(經濟利益)」來討論。
(一)一般而言,常見擬參選人成立競選總部或服務處,如基於「社交禮儀或禮俗」,主要目的在於「祝賀(捐贈目的)」,此部分並非顯著客觀上「經濟利益」或「對價利益」者,基本上並非政治獻金之範圍。
(二)反之,如就其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等具有客觀上「經濟利益」,基本上具有「變賣或移作其他用途之可能」,則涉及政治獻金之範圍。
(三)準此,應綜合「捐贈目的」及「實物價值(經濟利益)」為判斷,方屬妥當。

 

四、其他:
實務上應特別注意,雖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亦即「得免記載於政治獻金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然如果涉及所收受之動產具有客觀價值之疑義時,仍建議予以列冊載明,以免徒生訟累。

 

【重要實務見解】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1493831號
要    旨:
參照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新臺幣2千元以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超過上開金額之實物政治獻金或其他政治獻金,均應依規定記載於收支帳簿。至於「花圈、花籃」等捐贈,其性質係屬表達祝賀之社交禮俗,不致發生利益輸送之疑慮,應非政治獻金,而不須記載於收支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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