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與夫簽協議互不擾 妻告輸「小三」


王姓男子廿三年前立協議答應付妻子一千萬元雙方說好不干擾彼此私生活;王妻近日指控和丈夫同居的廖姓婦人是「小三」求償一百五十萬元。台北地院根據協議內容認定王妻容任丈夫在外自由和他人交往,判她敗訴。


 


王妻主張,廖姓婦人一九九七年起和丈夫同居在新北市,廖婦三年前雖搬離開,十個月後又回去和先生「逗陣」;王妻指控廖婦稱她丈夫「老公」、舉止親暱,她傷心憤怒卻無力阻止


 


王妻說,二○○六年丈夫和廖婦分手,邀她回去團圓,但一年後廖婦出現家裡,先生當兒孫面對她大聲斥喝三字經,還把她掃出門;王妻主張長期罹患精神疾病,廖婦和丈夫同居、相姦十四年,她痛苦萬分,向廖婦求償


 


廖姓婦人辯稱,她十四年前認識王姓夫妻,王姓男子罹患多項疾病,她擔任幫傭照顧王的生活起居,王妻也同意;廖婦說和王同居期間,兩人從沒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正常婚姻的本質,是夫妻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和幸福,但當婚姻有破綻,簽立特別協議約定互不干涉各自私生活時,應認為雙方對婚姻關係的權利義務、型態有特別約定。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8%88%87%E5%A4%AB%E7%B0%BD%E5%8D%94%E8%AD%B0%E4%BA%92%E4%B8%8D%E6%93%BE-%E5%A6%BB%E5%91%8A%E8%BC%B8-%E5%B0%8F%E4%B8%89-185900357.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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