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立法院三讀通過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無須經職業輔導評量機制評估,可縮短勞工請領失能年金之期間 


 


勞委會416日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修正案,刪除勞保失能年金給付評估機制須經職業輔導評量評估之規定,將大幅提升被保險人請領年金時效,保障其經濟生活安全。


 


勞委會指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2813日前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依該會規劃,未來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僅需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專業醫療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已可評估勞工失能程度是否符合請領年金之條件,而「職業輔導評量」旨在協助失能者適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職業輔導評量規定,勞工若有服務需求,可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正勞保條例刪除職業輔導評量之規定,勞委會預估於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約可縮短38天需經職業輔導評量之評估時間,及時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6d1c79:6962&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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