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零售業禮券規範修正案通過!


 


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使用禮券進行交易,已非常普遍,而組改前之行政院消保會亦已於95年完成審議相關之禮券規範,保護消費者使用禮券之相關權益。但近年來卻屢見因消費者保管不當而使禮券變形、毀損或遺失之情形,此時禮券的持有人是不是可以拿手上破損禮券行使權利或請求補發?如果業者同意補發,但卻要收取補發手續費,手續費應該多少方屬合理?行政院為解決此等看似小事,卻攸關民眾觀感之爭議問題,業於本年度第9次消費者保護會議通過「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經濟部表示將於10271施行。


本次所通過之修正案,其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禮券應明顯記載履約保證方式


零售業禮券履約保證方式有五種,不論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市占率至少5%以上同業同級互保;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由商業同業公會連帶保證協定;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等,均應於禮券正面或背面明確揭露。為敦促發行禮券之業者,無論係採取任一種履約保證方式,均須將履約保證內容於禮券券面明顯處清楚載明,如發行人以信託專戶方式作為履約保證之方式,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二、禮券毀損、變形而重要內容可辨認者,應允許使用或補發


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如: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或條碼等)仍可以辨認時,禮券持有人可以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當申請補發時,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50,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100元。


 


三、記名式禮券遺失、被竊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禮券為記名式,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形時,得申請補發。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100元。


 


四、不得記載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為禮券發行人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禮券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尚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此等規定,業者均不得違反,違反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行政院消保處特別表示,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由經濟部公告,並給予業者6個月之準備期間,即自公告後6個月生效。經濟部預計於本年底辦理修正案之公告,並預計10271日施行。另外考量禮券類別眾多(共計有18項),行業管理權責涉及各部會,因此對於此次零售業禮券修正之重點事項,行政院消保處亦將函請其他部會,參照本案配合研修。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A612526A8F40BE0B


最後紀錄日期: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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