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行政院指定衛生署為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維護國人口腔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業協調指定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擔任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該署儘速邀集具藥物及毒物等背景之學者專家,以專案小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管理機制,尤其應將兒童使用的產品列為優先管理的考量。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目前我國對市售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的權責分工,以藥用非藥用分由衛生署及經濟部主政;即牙膏含氟量超過1,500ppm及添加藥品成分者,屬藥用產品,由衛生署依藥事法等相關法規列管;如未達上開條件者,則為一般牙膏,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管理。如此之分工,行之多年且權責清楚,但因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係直接施用於人體,除標榜具有美白、可防牙菌斑、抗牙齦發炎及牙周病等功效外,甚至為達到抗菌的目的,亦可能添加三氯沙及二甘醇等物質,致使其成分越趨複雜,造成經濟部在後市場管理(如商品是否回收下架等)出現無法判定的情況。因此,行政院消保處召開三次學者專家會議,綜整相關意見,咸認為一般民眾無法區分「藥用」或「一般」等口腔清潔用品之不同;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成分涉及藥物及醫療效能等專業判斷,有賴衛生主管機關的專業判定及強而有力的後市場管理,是以指定衛生署為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經濟部提供必要協助。




 




此外,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係施用於人體口腔之用品,不慎吞食可能危害健康。該處已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儘速邀集具藥物及毒物等背景之學者專家,以專案小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管理機制,尤其應將兒童使用的產品列為優先管理的考量;並提醒消費者,應慎選牙膏等清潔用品,並依標示之用量及用法使用,維護牙齒的健康!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E015FC8F0DB20118




最後紀錄日期:20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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