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依法追繳國家債權,情非得已,勞委會將就程序及實體面盡力協助 


 


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未繳爭議,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相當關心貸款案之貸款勞工,並指示應妥善處理此案,另勞委會也將會持續與貸款勞工或相關團體溝通與協商。


 


勞委會於94年開始發支付命令,提起法律追訴,目前勞委會表示,失業勞工申辦貸款案至本年731共計已有519位貸款戶還款(包含職訓局委請律師催收後全數清償貸款之39位貸款戶)。對於其他尚未償還的貸款人,由於15年的還款追償請求年限將到,所以勞委會委託華南銀行委請律師依法辦理追償;目前已有部分還款困難的貸款勞工,於接獲支付命令後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勞委會將委請律師依貸款勞工個別狀況進行和解或調解,同時呼籲有困難的逾期貸款失業勞工,可於法律程序中協調,並也主動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貸款勞工必要之協助


 


勞委會指出,86710日訂頒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係屬貸款性質而非社會救助,且以當時相對較低的貸款利息(第1年免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按年率3%計息),與多年分期還款方式提供就業貸款,希望即時協助失業員工度過生活急難、經濟難關,且能獲得就業機會,安定生活


 


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的第5點至第9點,明定貸款用途、利息、還款期限;第13載明「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償還貸款,將依法追訴」,因此在貸款勞工還款期限到期後,華南銀行不斷透過電話或催告函通知償還貸款,但截至本年7月底止,尚有586戶逾期戶積欠貸款未還,逾期本金達新臺幣2億餘元,逾期應收利息為新臺幣8千萬餘元。


 


這項貸款案自86年開辦至今已近15年,由於請求權時效將屆,勞委會基於保障國家債權的立場,必須依民事訴訟法辦理本案追償,勞委會表示,因貸款案借款人各自簽立借款契約,屬各自獨立之案件,有不同之原因事實,其還款情形不同,逾期原因也不相同,債權人勞委會職訓局就相關事實均須就個案狀況主張權利,所以委請律師就個別借款契約追償,勞委會表示此應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在委請律師辦理逾期戶追償訴訟事宜方面,是委託華南銀行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委託5家律師事務所來辦理追償訴訟事宜。訴訟及法律費用的支出主要是用來辦理向逾期戶催收積欠貸款款項,這是行政機關為了保障國家債權,依法辦理逾期欠款催收的必要支出,勞委會未來將核實依案件支付,撙節必要支出。


 


勞委會特別呼籲,如逾期貸款勞工對償還貸款有困難或另有請求、主張可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表明,並提出和解或聲請調解。勞委會亦將委由律師依債務人之個別狀況與其進行和解或調解;同時也考量到部分逾期戶仍有法律訴訟之需求,也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主動與陳情人代表聯繫,以提供必要之資訊與協助,籲請有需求之貸款勞工可加以運用。


 


此外,對於陳情民眾訴求,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應包含資遣費及退休金部分,勞委會指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其設置、提繳及墊償之目的,是為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六個月之工資,尚難用以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020d011: 562c &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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