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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養護(長期照護)的管理將有約可循」


 


面對高齡化人口變遷的趨勢,養護機構成為近年來新興的行業,但是養護機構居住的服務品質、環境安全及照護條件是否健全,一直為國人所關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使受照護老人與業者間之消費關係更加完善,已通過「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其四種範本(修正草案)」,並請行政院內政部於近期發布,嘉惠所有老人之家庭。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其四種範本(修正草案)的重要內容如下:


一、揭示立案證書、保險證明及提供文件


養護機構應於適當明顯處揭示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並作為契約附件。


二、公開揭示各類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


養護機構應公開揭示收取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等收費標準菜單內容等資訊。


三、約束保護


受照顧者常有跌倒而有安全顧慮之虞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機構徵得消費者同意,並經醫師或護理人員評估有約束之必要,應依約束準則得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四、緊急事故處理及通知


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及應負作為義務。消費者應指定緊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機構應就受照護者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護)事項為通知,如經通知無法聯絡者,機構應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


五、契約終止後保護措施


契約終止後,如受照顧者有遭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虐待、遺棄,或受照顧者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危難生活陷於困難之情事,機構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機構仍須繼續照顧


六、不得約定住民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養護機構無關之文字。


七、不得約定消費者遷出養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養護機構得任意處置。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7FECA83E36FD7629


最後紀錄日期:20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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