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法核給。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委會重申,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其施行細則第24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041日到職,1014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41日至1023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近來多有勞工反映事業單位「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及「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之情事。為確實落實法制, 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委會強調,「特別休假」旨在使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藉由「特別休假」之安排,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規定者,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對於申訴人之身分亦將予保密處理。另外,為增進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瞭解,勞委會於今(101)年5月至9月間特於各縣、市舉辦「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並以一般權益、工資、工時及例(休)假等相關規定與實務為宣導重點。勞工或事業單位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洽詢,以進一步瞭解宣導會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c47981:6583&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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