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勞委會儘速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法及強化勞工身心健康維護,確保勞工權益 


 


有關劉建國等立法委員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就勞工之勞動條件情境所提之訴求,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儘速將勞工安全衛生法送立法院審議之訴求:


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上會期未完成三讀,因屆期不連續,全案須循法制程序重新辦理。勞委會為加速法案的推動,從去年12月底以來,已辦理13場次的修法座談、公聽或諮詢會議,密集與產業界、學術界、工傷團體、勞工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等進行面對面溝通,除向各界詳細說明修法意旨,消弭對部分規定的疑慮及誤解外,也重新檢討具爭議性的條文規定,以獲取最大修法共識。該法案目前正進行內部法制作業程序,近期將送請行政院審議,各界如尚有相關意見或建言,也歡迎隨時提供該會作為修法參考,勞委會將持續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充分說明溝通,並盡最大努力推動修法工作,讓本法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以落實照顧廣大勞工福祉。


 


二、要求檢討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訴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俾使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得以「無縫接軌」。依該條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惟查部分事業單位曲解法令的善意,濫以「責任制」之名,要求勞工超時工作且未給付延時工資各界多有關切。為保障該等工作者權益,勞委會自1004月間已陸續邀集勞資團體、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進行研商,獲致若干具體結論,並據以訂定保全業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部份工作者、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以及托兒所保育員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四種。並將分階段排除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工作者、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相關廢止適用之法制作業,除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刻正進行法制程序外,其餘工作者均已完成並公告。有鑒於該條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未來將積極審慎評估是否須修法或進行後續檢討作業。


 


 


三、主張雇主不法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導致勞工職業傷病或死亡者,應負刑責之訴求:


針對工傷協會所關心的勞工身心過勞等議題,本次修法草案已特別將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相關措施納入修正重點,明定雇主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應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鑑於「過勞」為個人原有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促發者,其認定因素複雜,涉及勞工個人健康因素及工作負荷之評估,如課以雇主刑責,不易明確舉證及落實執行非必然有利於勞資關係及勞工權益之保障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9fbc69:cd9&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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