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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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健身中心規範更健全!


國人因久坐辦公室缺乏運動習慣,前往健身中心進行運動已成為時下流行之健康風潮,固然過去行政院消保會業已針對亞歷山大健身中心之大型消費爭議事件積極處理,但近年來消費者因為健身中心所發生之消費糾紛種類亦推陳出新,相關消費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特別影響消費者權益者有:


1.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受有限制


2.消費者與個人教練及相關課程之規範不明


3.無限額招募會員影響服務品質


4.健身契約期限不明


5.健身中心禁止消費者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或轉換須收取高額費用等。


 


為此,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所研擬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盡速函請體委會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最快預計於下個月即可上路實施。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終止契約及退費規範


(一)為解決業者因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消費者催告改善,仍未改善之情形,除賦予消費者得據此終止契約,業者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外,消費者另可請求違約金


(二)為解決消費者因發生傷害或疾病等不可回復健康之情形無法繼續使用健身中心之情形,明定消費者此時可終止契約,業者應辦理退費並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二、個人教練、指導員及課程相關規範:


為避免消費者與個人教練、指導員及課程等因缺乏相關規範引起消費爭議,明定業者提供之教練或指導員及其指導之課程等服務內容應附於契約內。另外,倘若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不過此時應尊重消費者之選擇權保留本契約。


 


三、消費資訊公開透明:


為避免業者因無限制招募會員而影響健身活動品質,明定業者應該揭示場所預計招募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場所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的總面積以及最大容留人數等消費資訊。


 


四、契約到期通知義務:


由於健身中心契約多屬長期性,消費者使用一段時間後,容易發生消費者以為還在契約允許的期間內進行健身活動,但實際契約期限已經過期,此時產生是否仍需付費繼續使用健身設備,以及是否可視為續約之爭議因此,明定契約到期一個月前,業者有通知消費者的義務,如果未通知使得消費者仍繼續使用業者服務或設備時,不得視為續約行為且收取費用


 


五、轉點規範:


為確保消費者權利維護與使用上便利性,明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即通稱之轉點),業者如未事先揭露轉換費用之資訊,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人教練課程之轉讓則不可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648868BEFF17A8C0


最後紀錄日期:20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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