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註:


本件新聞並不是直接涉及「醫師與勞基法」之適用,


然而就稅法上而言,係涉及『診所之合夥醫師,


可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並得必要費用』,


因此對合夥醫師而言,適度可以針對


『僱傭關係(例如:其他具有僱傭關係之醫師)』做為區隔


 


原標題:合夥診所醫師,所得稅將可減輕


【台灣醒報記者李書帆採訪報導】


全國合夥診所醫師的課稅困擾終於解決了。財政部昨發布新解釋令,放寬相關規定,未來診所合夥醫師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以聯合模式經營之診所的醫師應該一同負擔盈虧和各項支出,也(可以由)診所申請登記人和其他醫師不具僱傭關係


 


財政部今年年初以衛生署不採認醫師合夥開診所為由,要求合夥醫師們依所得稅法課所得稅,引起醫師們的不滿。立委吳秉叡接獲新北市醫師公會以及醫師全聯會陳情之後,與衛生署、財政部賦稅署多次協調,最後衛生署才同意沒有「禁止醫師合夥開設診所」這項規定,並發文重新認定相關課稅問題。


 


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很多診所都是合夥經營,但其中只有一人掛名「院長」辦理營業登記,若依原解釋,醫院與醫師間只有雇()傭關係,沒掛名的出資人稅負要加重,讓很多診所都面臨拆夥危機。


 


財政部表示,診所合夥醫師可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醫療機構也應該依執業醫師的薪資報酬課稅。新解釋令出爐後,將減少不少診所合夥醫師的疑慮。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5%90%88%E5%A4%A5%E8%A8%BA%E6%89%80%E9%86%AB%E5%B8%AB-%E6%89%80%E5%BE%97%E7%A8%85%E5%B0%87%E5%8F%AF%E6%B8%9B%E8%BC%95-111100707.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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