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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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108.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2.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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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起訴狀(撤銷輔助宣告之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624條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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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提起撤銷輔助宣告之訴:


訴之聲明


一、請求撤銷貴院○○年度○○字第○○○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所為宣告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裁定。


二、請求撤銷貴院○○年度○○字第○○○號監護宣告事件所為宣告○○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裁定。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曾罹患○○○,經被告聲請貴院裁定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原告經延醫診治,已完全康復,乃聲請裁定撤銷監護宣告,並經貴院以○○年度○○字第○○○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受理在案。經貴院在鑑定人前訊問原告,並就原告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竟認原告受監護原因雖已消滅,仍有輔助之必要,而依職權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惟原告確已完全痊癒,並無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貴院不察,遽予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裁定,即有 不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624條之5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 致


○○○○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2012.1.10起補註:目前兔寶寶律師新買的電腦,用的是正版WIN7,雖然一再調整「訴狀範例」的格式跟編排(原文跟貼文草稿都顯示正常排版),然而部落格貼文仍然多多少少會跳行,請大家多多原諒!Orz…也請大家多體諒兔寶寶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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