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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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購票觀賞藝文表演活動,更有保障囉!


 


隨著藝文表演活動的蓬勃興盛,相關的票券消費糾紛,也有日漸增多的趨勢。例如近來媒體報導,「阿妹」在小巨蛋的演唱會,門票早在去年9月已經開賣,過了半年,卻有消費者因門票遺失,而與主辦單位發生能不能入場觀賞的消費糾紛。因此,為了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兼顧藝文表演產業之健全發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經審議通過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文建會)研擬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儘速函請文建會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預計最快可於5月上路實施。相信上路後除可提高國人購票觀賞藝文表演活動之意願外,亦能更安心享受精彩的藝文表演內容,並帶動藝文表演相關產業的蓬勃商機。本草案的重要的內容如下:


一、業者應提供消費者申請退、換票之機制


雖然國際上多數的藝文表演團體並未提供票券退、換機制,不過國內多數藝文表演團體歷來均有票券退、換機制。政府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考量,明定業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而消費者申請退、換票的期限,則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前一定期間(但不得超過10日)。例如:業者約定演出時間10可申請退、換票,票券所載演出時間為510日,則消費者申請退、換票須在430日以前,51日以後即不能申請退、換票。另業者所得收取的手續費,最多不能超過票面金額10,但申請退、換票的事由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二、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


明定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消費者購買的票券如果是「記名式」票券,可持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入場觀賞;如果是「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進場時,亦得入場觀賞。但消費者購買的票券如果是「非劃位式」無記名票券,就不能再要求入場觀賞


 


三、表演內容變動時,業者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


明定業者就藝文表演之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公告及說明變動之理由,縱令未為通知及公告,消費者亦得因此要求全額退費。


四、業者應向消費者說明票券銷售有關資訊


明定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票券銷售上消費者所應知悉之事項。


五、其他消費者保護措施


為避免表演場所因觀眾眾多,造成推擠或空氣品質不良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情形,明定業者應於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入場規範,特別是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7FB8435F5517A5BC


最後紀錄日期:2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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