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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網友來函法律問題: 『預購健身中心一對一教練時數,因脊椎受傷必須解約時,是否適用於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十一條? 教練時數視同月會費?


 


非也小姐您好


 


(一)您所提之問題,有數點須釐清,例如:契約條款內容、脊椎如何受傷?(是否在健身中心受傷)、預購時數或預買時數之是否使用或使用時數等等狀況。


 


(二)以下茲就基本內容先回覆:


您之問題,主要涉及『健身中心之定型化契約』,


1.因此首先應檢視契約之內容與條款,並且採取對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2.此類糾紛,基本上應先協調退費等問題,進而若無法充分解決,再向所管之消保官申訴


3.目前您個案中(預購時數),時數轉換之部分,若係『已使用之情形』,確實在實務業者於計算上會有扣除之情形,然而若加強解釋一律扣月費必須轉讓會籍予以他人,則並不盡合理。


4.目前消保會審視國內健身業者,其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均不盡完整


5.目前本案應適用消保法,(對消費者較有利);若僅以法律面為觀察,謹然提供下列實務見解供您參考。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39


    旨: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其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557


    旨:


定型化契約係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故於通常情形,就同類契約之訂立,固可收便捷、統合之效能,然就具體個案,如有持殊情形,仍應參酌訂約之內容,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解釋契約,不能專以定型化契約之條款為惟一憑據


 


接續閱讀:【生活法律專欄(5)】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之個案討論(2):在健身房、健身中心受傷或教練不當指導導致受傷,請求損害賠償之實務上重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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