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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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公告事項31日上路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由經濟部公告,將自本(101)年31日施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尚未依公告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可依公告事項主張權利。


 


一般消費者對於中古汽車最大之疑慮莫過於汽車之車況如何?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是否為贓車?是消費資訊之透明化於中古汽車交易中益顯重要。為預防中古汽車買賣消費糾紛,「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此外,消費者要求試車時,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如下:


一、定金之上限: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6點)


二、標的物資訊揭露:中古車之車況為買受人所關注之焦點,本規範就標的物之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等資訊,規定應充分揭露。此外,是否有音響、安全氣囊、備胎等汽車配備及配件,均應由交易雙方確認清楚,以避免爭議。(應記載事項第5點)


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義務:中古車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是否為泡水車及其泡水情形?出賣人均負有告知義務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亦應告知買受人。(應記載事項第8點)


四、品質與安全:


1、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應記載事項第7點)


2、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而成(俗稱之借屍還魂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而成(俗稱拼裝車)。(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4款)


3、除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9點)


 


有關「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消保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輛房屋類之網頁。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4A79EC0FBDC7FD0B


最後紀錄日期: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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