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澄清蘋果日報刊載按摩職類技能檢定相關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本(101)年220日媒體報導「明眼按摩師嗆勞委會違憲」相關事項謹澄清如下:


 


一、查依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001031日失效。故100111日起,一般民眾均得從事按摩工作。因目前按摩工作並無須持相關證書或證照始得從業或執業之規定,故是否開辦明眼人按摩職類技能檢定,並未損及民眾從事按摩職業的工作權。


 


二、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規定本會訂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始具補助資格。故本會針對視覺功能障礙者,賡續辦理視障者之按摩職類技能檢定


 


三、依行政院衛生署100111日函釋,目前民俗調理類型繁多,包括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等,各自有特色,尚無法整合為一種行業。民俗調理從業人員所涉及之服務內容,應依照其從業人員所提供之服務本質,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加以管理。如有品質認定之需,得由相關民間團體藉由自主、自律方式辦理相關之訓練及認證,以促進其產業發展;倘該民俗技能已發展成熟,到一定程度,再進一步考量是否建立相關證照制度。故未來按摩業是否建立證照制度,由其主管機關決定為宜。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420ec8:5711&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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