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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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5.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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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1)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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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原告)   (住址)


代表人○○○


(機關首長)    (住址)


 


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被告○○○間○○事件,現在正由 貴院以○○年度訴字第


○○○號審理中。查被告○○○,在○○年間因意外(或○○疾病)


昏迷不醒已經○年,有‥‥‥可證,而被告的家屬尚未為被告聲請宣


告禁治產,因此被告○○○沒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來法院進行訴訟。為


避免本件訴訟因被告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而長期拖延,造成


原告方面的損害,因此依法聲請審判長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


,以利訴訟之進行。


  此 致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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