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643


要旨:


原審採信高某之指述與郭某之證言,究有如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形,上訴人既未具體指明,徒以自己之說詞,謂原審採證違法,要非適法之上訴理由。至所謂旅社負責人及服務生在第一審均證實上訴人未於案發之時日前往該旅社一節,經核閱全卷,該旅社負責人蔡某、服務生鄭某並無如是之證述,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顯與卷存訴訟資料不符,執此指摘原審未予審酌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上段規定不相適合。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上訴第三審理由、原審判決不載理由、原審理由矛盾


 


【附錄法規】刑事訴訟法第379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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