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4年台上字第1359


要旨:


(舊法時期)臺灣之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註:目前已經變更),故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而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者,當事人欄應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以表示其非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註解: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8  12 日經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 97 7   1  日起不再援用,並於 97 9  12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70000748 號公告之。


 


【附錄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民國 96 12 12 )


21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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