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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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購買預售停車位將更有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預售停車位之權益,業於行政院消保會第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主管機關內政部「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修正重點如次:


 


一、刪除停車位容許誤差規定


為避免建築投資業者,藉由容許誤差,從而減少消費者所購買之停車位面積,或造成消費者之車輛停放後,無法開車門之窘境,致生消費爭議。本次修正刪除容許誤差之規定(修正前:平面式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 十公分 、寬未逾 五公分 、高未逾 五公分 者,視為符合規格。機械式停車位其因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 五公分 、寬未逾 二公分 、高未逾 二公分 者,視為符合規格。)


 


二、增加最低繳款期間


考量多數購買停車位之消費者多為領取月薪之族群,因此為減輕消費者繳款負擔,本次增訂停車位付款條件為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三、增訂石綿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許可之目的用途


配合行政院環保署99年公告石綿為列管毒性物質,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增訂石綿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賠償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草案經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因該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將可進一步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也將持續促請內政部落實審核建築施工品質及公共安全等把關工作,並請其積極針對業者是否遵守該項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加強查核以及強化教育宣導等,真正守護消費者權益。 


 


新聞小辭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在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之事項,否則發生該條款強制填補之效果。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在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之事項,否則發生該條款強制無效之效果。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22


最後紀錄日期:2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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