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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529


要旨:


判斷有價證券之真偽,原非以囑託鑑定為絕對必要之方法。原審依據有關證人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已足證明本件本票非出於偽造,因而未付鑑定,與證據法則並無違背,自不能指為違法,核與上訴意旨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不相適合。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有價證券真偽、證據、證據方法、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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