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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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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請參閱:


【醫療法專欄(18)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 (1):整形美容(整型美容),其性質是否屬於『醫療行為』?


【醫療法專欄(19)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 (2):醫師法第28條前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整形醫療業務行為之執行,需具有醫師資格及執照


【醫療法專欄(20)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3):整形美容(整型美容),於『醫療行為』之判定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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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關於整形之行為,


其判定是否為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行為之基準,


主要應由:




1.基於『診療及治療之目的』為觀察。

2.對人體是否具有『侵入性(治療)』。


爰據此討論醫療整形或醫療美容實務上,


由韓國所傳過來之『微針滾輪療法』,


(又稱為『微針療法』、『微針滾輪導入療程』或『微針滾輪滲透療程』等用詞。)


作為案例之思考及討論判定。


 


按韓國醫療美容界所傳過來之微針滾輪療程(Microneedle Therapy SystemMTSDerma-Rolle),其專利雖源自於德國,然近年於我國醫療美容界所流行,約莫是由韓國所傳入(其中有些製品係大陸製,也請注意),


 


其微針滾輪療程,即套用坊間對外銷售所稱「微針(滾輪)導入療程(含微針滾輪儀器、保養品等及工具之使用)」,其療程係以治療皮膚凹洞、疤痕、妊娠紋等為目的,亦有針對禿髮之部分,作為生髮療效之治療,其套裝組合產品乍看似乎為美容(美妝)業,然而須區別者,應注意其性質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


 


故一般而言,其製表均會註明於使用微針滾輪之微針長度達0.5 mm以上時, 應由 醫師執行,一般美容師所實施之微針療程,係就微針長度0.25mm0.5 mm之微針導入療程。(審慎言之,美容師應以『微針長度0.25mm』為基準為宜。)


接續閱讀:



【醫療法專欄(22)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5):整形美容(整型美容),微針滾輪療程(2):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實務上判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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