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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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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請參閱:




【民法身分法專欄(7)收養子女應行注意事項(1)聲請與管轄


【民法身分法專欄(8)收養子女應行注意事項(2) 聲請收養,應提出之文件



【民法身分法專欄(9)收養子女應行注意事項(3) 法院不予認可收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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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及少年之收養事件』,


由於攸關受收養兒童及少年之人格發展與保護


故法院行認可時,應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


除應以其最佳利益作為指導法理依據之外,


依實務上【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七之規定可知: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法院應注意調查收養人是否曾有下列對兒童及少年不利行為之情事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


      為。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


        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


        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


        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


        他物品。


 (十三) 帶領或誘拐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


        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情節重大者


 (十五)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


        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情節重


        大者。


 (十六)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


        少年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暴


        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情


        節重大者。


 (十七)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不禁止兒童及少年在


        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行為駕車或參與其行為,情節


        重大者。


 (十八)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以上,兔寶寶律師特別標示之部分,


主要係一般較容易忽略者,(例如:涉及生活習慣等)


宜注意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教養必要,


倘收養人具有不良慣行,且致生兒童及少年仿效之虞


基於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必要法院即得不予認可


 


衷心盼望


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有其允當性與妥適性,


能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審慎考量。


讓被收養之兒童及少年,能在良好的環境中成長


 


祝福大家吉祥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1.6.11.AM.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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