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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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請參閱:


【民法身分法專欄(7)收養子女應行注意事項(1)聲請與管轄


【民法身分法專欄(8)收養子女應行注意事項(2) 聲請收養,應提出之文件


 


依實務上【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六之規定可知:


法院不予認可收養之情形如下:


(一)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二)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前項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前項訪視,法院應函請調查出養之必要性提供必要之協助。訪視結果認無出養之必要者,應不為收養之認可。法院對被遺棄兒童及少年為收養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調查其身分資料。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請其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報告檢送法院。


 



接續閱讀:


【民法身分法專欄(10)收養子女應行注意事項(4)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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