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勞委會重申,落實保障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之外籍配偶工作權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100520日於勞委會廣場召開記者會,訴求外籍配偶在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若其在臺灣沒有小孩就無法工作,即使有小孩仍必須經過繁複行政程序申請工作許可才可工作,以及外籍配偶求職及就業時遭差別待遇等問題。勞委會表示,外籍配偶基於婚姻關係與我國籍配偶共營生活,已與我國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連帶關係,渠等之工作權益本應予以充分保障。


 


有關外籍配偶之工作權益,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其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又考量外籍配偶在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居留原因尚未變更前,仍有在臺工作之需要,勞委會已在9763進一步函釋放寬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在原居留許可未失其效力前仍得工作。另在居留原因變更後,如果有設有戶籍之親生子女,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亦可申請無工作期限、開放式之工作許可後,繼續從事工作。


 


勞委會強調保障外籍配偶工作權,是該會之一貫立場。有關外籍配偶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獲准繼續居留,卻因在臺無子女,依現行法規無法申請工作許可或雖有子女卻需透過繁複行政程序才能取得工作許可之問題,考量工作為在臺居留之基本需求,勞委會正進行修正相關法令之程序中,朝向外籍配偶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獲准繼續居留者,可免申請工作許可,即得在臺工作之方向推動。


 


有關外籍配偶求職及就業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特別針對外籍配偶之需求,提供外籍配偶之就業服務,包含提供求職登記、就業諮詢、推介就業、陪同面試及協調雇主服務,又針對就業困難之外籍配偶,並提供個案管理就業服務,適時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僱用獎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各項就業促進津貼與補助工具,以利協助就業。另外籍配偶求職或就業時,如雇主有涉及就業歧視之情事,可向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政單位檢舉並請求協助,經查歧視屬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dd5ee5a:6385&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1.5.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