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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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電子票證各項費用合理化」持卡人權益保障更完備!


為規範有關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公平合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暨範本第10(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等召開會議審查竣事,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187次(100421日)委員會議討論,審議通過。本議案攸關消費者權益,透過本案之訂定實施,期能有效保障持卡人之消費權益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暨範本第10條(修正草案)」,其主要重點係增訂費用如收取,其金額不得逾上限;訂有上限之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項次



收費項目



類型



上限金額(新台幣)





(記名式)掛失手續費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



補發費用最高不得超過200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



不申請補發者,每次最高不得超過20



申請補發者,每次最高不得超過100





(記名式)贖回作業手續費



 



每次最高不得超過30


【如於非發卡機構自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或轉帳者,依金融卡交易手續費計收】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20


【但電子票證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



第一頁最高不得超過20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最高不得超過5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暨範本第10條(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對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有更合理之規範,將進一步保障持卡人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834


最後紀錄日期:20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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