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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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緩起訴處分金 將可抵罰鍰


更新日期:2011/04/08 03:07 記者張國仁、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呂雪彗/台北報導】


 


法務部表示,為徹底解決因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引起「一事二罰」爭議,法務部完成行政罰法的修正,未來通過立法後,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處分金或義務勞務,都可扣抵行政罰鍰金額。這項修正草案,昨天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目前法律規定,如果人民的一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的規定,在刑事部分,若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規定,裁處罰鍰。因此引起社會很大爭議,認為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舉例來說,有兩個醫師虛偽陳述看診情況,領取健保給付,就是俗稱「A健保費」,按健保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可按所領取的健保給付金額,處罰兩倍罰鍰


 


不過,由於同時觸犯到刑法偽造文書罪,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該兩醫師雖行為不法,但無前科,且坦承不諱,決定予以緩起訴處分,因此命令兩醫師各繳交5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並到社區做一周的勞動服務


 


對於這兩醫師來說,已經受到刑事的處罰。可是依現在的行政罰法規定,健保局還可以再依健保法規定,對兩醫師行政裁處各600萬罰鍰。兩醫師因而認為,遭到一事二罰的處罰。


 


法務部這次新修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明定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支付一定額或提供義務勞務,都可以扣抵罰鍰金額。這項新規定,如果未來通過立法,將可徹底解決所謂一事二罰的爭議現象。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 0408/4/2 pfm6.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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