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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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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將整理一些消保案例紛爭,以供朋友們作為參考;


以下茲先引用行政院消保會之案例,為初步之資訊說明。


 


請朋友們關閱案例時,特別注意:


(一)該屋之銀行貨款一百九十五萬元道在 楊 先生未被告知的狀況下,即撥交建設公司,是否有理由?


答案:須參照兩造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之條款』。


(二)預售屋得否為拍賣之標的?


答案:業者如確實已辦妥產權登記,即涉及向銀行繳清貨款及滯納金等費用之義務,其性質屬於債務;如未清償,則依法定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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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糾紛,消保案例(1):【預購房屋遭拍賣


提供單位:高雄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先生向台中某建設公司訂購房屋一棟及地下室停車位一格,於繳交自備款一百五十六萬元後,因停車位、房屋契稅等問題,遲未辦理交屋。但該屋之銀行貨款一百九十五萬元道在 楊 先生未被告知的狀況下,即撥交建設公司。 楊 先生認為既未交屋進住,即無須負擔貨款利息,不料卻收到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拍賣該房屋之通知, 楊 先生認為其權益受損, 乃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案雖消費行為發生地、買賣標的物均在台中(縣)政府,惟為 顧及楊 先生之權益,除建議 楊 先生先至銀行繳清貨款及滯納金等費用,於取得清償證明後,再向台中地院塗銷拍賣之裁定外,並由本府建設局函請企業經營者就該房屋之停車位產權爭議及契稅差額部份提出說明,同時副知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二)依據業者函復所檢附 楊 先生購買之停車位之所有權狀及契約收據影本, 楊 先生購買之停車位,業者確實已辦妥產權登記,且停車位契稅係依坪數平均分推,應該非常合理。經再與建設公司電話連繫,據表示:該標的物所有住戶除 楊 先生外,己全部交屋,該公司亦曾當面 向楊 先生數次解釋,但 楊 先生置之不理,又拒絕辦理交屋手續,且該髣屋目前仍是空 屋狀況, 楊 先生隨時都可以進住,根本無須再辦理交屋手續。


 


三、本案企業經營者似無不履約之情事,經告知申訴人後結案。


 


四、建議:


(一)消費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主動要求業者使用內攻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之條款,並在合約中載明應遵守之事項,以杜絕不必要之糾紛。


(二)依據內政部之範本,委刻印章同意事之規定,如經消費者對保、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後,核貸之銀行即可將房屋貸款直接轉入業者之帳戶,故遇有交屋爭議時,消費者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並參考該範本第十四條規定,爭取業者同意一定之交屋保留款後,即辦理點交事宜。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220&CID=461&Reload=Reload


最後紀錄日期:20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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