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72


要旨: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保護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條(舊)第四款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屬地主義、保護主義、有價證券。


 


【附錄法規】


刑法第 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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