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94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


包括行為地結果地兩者而言。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地之刑事管轄、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



 


【附錄法規】


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