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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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完成了一份『醫療糾紛的訴狀』,(外科手術導致截肢)


看看窗外,微曦漸起,已然又將天明。


 


有時候,常常會有些感懷,


如果,醫師能更善盡其『醫療之診斷及注意義務』,


或許,就不會有如此多的『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


 


今晚,兔寶寶律師徹夜再度反複地檢視


「病歷報告(含急診病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各科會診紀錄」、「手術記錄單」、「手術報告」


以及「出院病歷摘要」等文件之後,


仍然覺得其中涉及許多「醫療行為環節上之問題」及「醫療糾紛之爭點」。


 


兔寶寶律師很遺憾的,


評估後認為本件醫療糾紛應以『訴訟之方式』解決。


 


醫師的本職或天職,應該是『救助病患』。


醫學倫理四大或六大原則中,


首重『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


其層次下之範疇,並涉及『誠實義務(Truthfulness』與『告知後(知情)同意義務(Informed Consent』等內涵。


 


我想,這些原則都是我們所應該尊重及審慎面對的。


(兔寶寶律師除『律師倫理』之文章,目前也開始書論『醫學倫理』或『醫療倫理』之文章)


 


本篇瑣談,其實是向所有的盡責醫師致敬,


然而,也不可避免的,



要深深的『祈請醫師及護理人員們,善盡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1.2.24.AM.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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