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947


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袋地、袋地通行權、經濟效用,拋棄。


 


【附錄法規】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