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國道或省縣道客運之運送契約有規範了
為保障搭乘國道客運或一般省縣道客運消費者權益,交通部特研擬「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將該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審議。前揭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82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將有助業者與消費者間之運送契約更具體明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車站」、「候車亭」、「招呼站牌」、「車廂」(含車廂內外)等處應充分揭露票價、收費方式、班次時間、路線、停靠站等資訊(應記載事項第1點)。
(二)「車票」應記載客運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名稱、票種等資訊(應記載事項第2點)。
(三)所購車票如有錯誤時之處理:旅客上車前如發現所購車票有乘車日期、起迄站名、班車等級、票款與票價不符等錯誤時,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1項) 。
(四)車票發生重複劃位時之處理: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而改搭其他班次者,得要求給予該其他班次票價○折(不得少於八折)搭乘優惠 (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2項) 。
(五)發車後不及乘車時,車票之處理:搭乘對號班車之旅客,如發生該班車發車而不及乘車時,得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3項)。
(六)車票遺失時之處理:例如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車票者,客運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又如中途無停靠站車次,於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 。
(七)無法準時發車時之資訊公告:應於車站公告相關資訊;又如係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駛時,應於車站及網站公布,並對大眾媒體發布資訊,旅客並得辦理換票或全額退票。(應記載事項第8點)。
(八)客運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如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除經證明其事故之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過失所致者外,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記載事項第10點)。
(九)業者不得約定車票售出概不退換 (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
(十)業者不得約定旅客拋棄訴訟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草案之研訂除實踐消保法第12條之精神外,更強化消保法第4條及第5條業者應將消費資訊充分揭露之規定,企盼本草案於交通部公告後,業者得以遵行,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乘車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691
最後紀錄日期: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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