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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聲字第53


要旨:


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但其立場各異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責任,故不僅得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自訴人之目的在使被告受處罰,其上訴應以被告之不利益為限。至於被告之上訴,應以自己之利益為限,無許其為自己不利益上訴之理。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刑事訴訟法當事人、上訴利益、上訴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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