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33


要旨:當事人對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者,自亦相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審期間。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