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126


要旨: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惟調整租金之訴祇能增減租金之數額不得將原約定之租金種類變更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不動產租賃、調整租金之訴、租金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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