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225


要旨:


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例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在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之情形,尚未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的時,係屬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就執行標標的物如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僅得提起請求排除本案強制執行程序異議之訴,對於業已終結之假扣押執行程序許其再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之餘地。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假扣押程序終結、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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