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875


要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雖得提起自訴,但與較重之圖利罪具有牽連關係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自訴、公務員圖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牽連關係。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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