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80


要旨: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


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審認被上訴人(保險人)得向上訴人(受益人)解除契約,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欠允洽。


 


備註:本則判例於 民國92715 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增列適用法條,並於92815 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92)台資字第00445號公告之。


決議:76年臺上字第180號判例要旨增列於民法第258條、保險法第64條。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保險契約、要保人、受益人、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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