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71


要旨:


交付載貨證券於有受領貨物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固為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惟此係就運送人尚未喪失其對貨載之占有(包括間接占有)之情形而言,倘貨載已遺失或被盜用,而不能回復其占有或已為第三人善意受讓取得者,則載貨證券持有人縱將載貨證券移轉與他人,亦不發生貨物所有權移轉之物權效力僅發生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之問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海商法、載貨證券、交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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