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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相關法律條文及見解:法院得判定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標題:父母虐待、不撫養兒女 扶養落空
更新日期:2010/10/16 03:10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已由過去的「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子女須負起扶養義務。但自今年 一月廿九日 之後,因民法親屬篇增訂子女免扶養義務,未來遭父母虐待、重大侮辱、性侵害或受到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子女,都可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今年 一月廿七日 總統公布民法親屬篇增修條文前,外界就一直反映有些父母等直系血親從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子女,不但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受虐子女長大成人後還需擔負扶養施暴者的義務,甚至施暴父母到老還反過頭控訴子女遺棄,造成子女二度傷害,極不合理。


法務部在輿論反映下,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研商,決定在民法親屬篇增訂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將父母對子女曾經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子女可以向法院訴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可依據個案的事實狀況,彈性調整降低扶養程度,若情節重大,也可以免除扶養義務。為免為德不卒,配合民法前述修正,法務部另在刑法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避免子女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吃上遺棄罪官司。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6/4/2f1mv.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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