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非字第134


要旨:


被告因搶劫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乃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項程序上之判決,與實體上具有既判力之確定判決有別。是被告縱有現役軍人身分,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但其受理訴訟違法者應為第二審之確定判決,而非本院上開之程序判決,非常上訴意旨既未就本院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指摘有何違法,而受理訴訟當否等屬於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以先有合法之上訴為前提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自無從逕行進入職權調查上訴人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即難認為有理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程序判決、實體判決、程序判決之拘束力、實體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合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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