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抗字第141


要旨:


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如其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


自屬不能准許(參看本院二十七年抗字第七一三號判例)。而提起再審之


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


就該業經否認之請求聲請假扣押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假扣押、釋明、假扣押之保全執行、確定判決之否認、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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