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8年台上字第2062


    旨:


受託人因受信託土地被政府徵收,除所得之補償費仍為受託財產外,受託人因徵收可自政府獲配之其他期待權,及由期待權所得之財產,亦為信託財產。至受託人因配得財產所支出之金錢,為信託人於終止信託關係,請求返還信託物時之如何償還問題。尚不能因此謂該財產非信託財產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政府徵收、信託、期待權、受託財產、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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