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聲字第349


  旨: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


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對原裁判上訴或抗


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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