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抗字第292


    旨:                 


(舊)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註:


本則判例於民國 95 3  日經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度第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改列適用法條,並於民國 95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320 號公告之。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修正非訟事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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